有心脏病的育龄妇女,应主动寻求孕前咨询,最好由经验丰富的心外科和产科医生共同决策能否妊娠,如果怀孕后孕妇发现有心脏病请一定认真阅读以下处理原则。
1、不宜妊娠的情况一旦怀孕,不可犹豫或心存侥幸,应尽早人工流产,要知道怀孕3个月后终止妊娠的危险不比继续妊娠和分娩低。
2、心脏病孕妇的人工流产或分娩,都必须住院并进行密切监护。
3、系统产前检查对合并心脏病的孕妇非常重要,不然心力衰竭的发生率和死亡率都要较规律产检者高出10倍。
4、合并心脏病的孕妇应注意产前检查,20周前每2周一次,20周后,尤其是32周后,每周一次。
5、早期心力衰竭出现如下述现象应立即入院治疗:
5.1、轻微活动后即胸闷、心悸、气短;
5.2、休息时心率超过110次/分,呼吸超过20次/分;
5.3、夜间常因胸闷而坐起呼吸或到窗口呼吸新鲜空气。
6、防治心衰的原则是:
6.1、避免过劳和情绪激动;
6.2、高蛋白、高维生素、低盐和低脂肪饮食;
6.3、预防上呼吸道感染;
6.4、纠正贫血;
6.5、治疗心律失常。
7、即便在孕期较为平顺,也应在36~38周提前住院待产。
8、目前术中监护技术的完善和高效广谱抗生素的应用,剖宫产已比较安全。
9、对有遗传倾向的心脏病,新生儿也要警惕心脏畸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