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到美容院做眼袋却除术,手术后5天拆线,眼部即淤血浮肿,特别是右眼睑下翻。为此,马某多次打电话与该院联系,负责人称打点消炎针、吃点消炎药就会好,但多日过去却不见好转。随后,该院对马某眼睑下注射了醋酸泼尼松,但依然没有效果。对此,美容院起初一口否认自己的责任,后来又推说手术后还有半年的恢复期。问:马某的人身伤害损失由谁来承担?我国法律对医疗美容的经营者又有什么样的规定?
显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马霜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提出投诉或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我国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发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包括吸脂、纹眉、面部轮廓改进、却皱、却除眼袋、双眼皮、美下颌、穿耳洞、隆鼻、隆胸、瘦脸、除疤痕、处女膜修复等服务项目在内的美容手术只有特定的美容医疗机构才可以进行,而所谓的美容院无权进行此类医疗美容手术。
其实很多人对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的概念较为模糊,法律上所称的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而所称的美容医疗机构,是指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本案中的美容院不是医疗机构,因此只能向顾客提供皮肤护理等生活美容服务项目,医疗美容项目是绝对不允许开展的,其经营范围只是生活美容范畴,即皮肤护理、修眉、足浴等项目。
本案中的美容院违法进行医疗美容项目致使消费者马某人身损害,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