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儿脑瘫
误诊 医疗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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搁浅
18-08-18 1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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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 医疗事故案例介绍:患儿刘xx,男孩,今年两岁,2008年5月1日2:20分因发热、嗜睡、抽风一天被xx市人民医院收入院治疗,院方未做任何辅助性检查,即初步诊断为病毒性脑炎,给予抗生素控制感染治疗,住院治疗两天后,院方仍未对其患者进行进一步检查已鉴别确定病情,患者病情未得到缓解。5月4 日患者家属发现患儿右眼睑明显肿胀,院方医生未对此作出任何针对性处理,也未查房,院房的护理人员亦对患儿进行儿科常规护理。无奈之下,患儿家属强行转院至上级xx市中心医院,经腰椎穿刺检查很快确诊为化脓性脑膜炎,遂进行对症治疗。患儿在市中心医院治疗41天后,因脑膜下积水转至北京博爱医院欲接受其治疗,后因其高压氧舱因故无法使用又转至xx儿童医院,进行侧脑室分流术和化脓性脑膜炎后遗症康复治疗。目前,患儿的语言功能和行动能力已基本丧失,无明显意识反应,从一名健康活泼的幼儿成为不能说话不能正常运动的半植物人。家属已对患儿支付巨额医疗费用,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误诊医疗纠纷案例

 

被告人刘某系患儿大伯,于2008年11月被指控其因弟弟之子刘xx被某市人民医院误诊,因双方协商未果,刘某等人殴打医院工作人员,损坏医院财物,并组织数人持自制横幅围堵医院,刘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拘捕.

 

因本案涉及到刑事、医疗两个专业领域,家人慕名找到卢律师后,委托其全程处理辩护和医疗纠纷的代理。在卢律师的建议下,患儿家属坚持做医疗过错鉴定,不同意做院方主张的“事故”鉴定。在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上,卢律师对该医疗纠纷发表意见:

 

xx市人民医院在治疗患儿刘xx的过程中,存有严重的诊疗过失,对患者目前状态的形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对该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相关理由:

 

(一)、院方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对患者及时进行辅助性检查,以对病毒性脑炎和化脓性脑炎予以鉴别,造成误诊,导致了目前患者当前严重后果。

 

化脓性脑膜炎起病较急,治疗不及时会导致后遗症或并发症,治疗应保证及早用药、足量用药、联合用药,才能保证良好的治疗结果。由于各种脑膜炎的致病微生物、临床经过、治疗方法与预后各不相同,临床上首先要区别是否为化脓性脑膜炎和确定细菌种类。由于许多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如结核性脑膜炎、中毒性脑病、病毒性脑膜炎的临床表现与化脓性脑炎相似,因而实践中不可能仅从症状、一般体诊来诊断化脑,临床上除高度重视患者眼神外,对可疑者必须及早作腰椎穿刺检查脑脊液进行确诊。遇有持续发热、治疗无效更应考虑有化脑可能。也就是说对神经系统疾病患者“腰穿”应尽早做、也必须做。院方在患者收入院五天之久,用药无效、体温高达40度的症状下,仍未对患者进行必要的脑脊液检查,并且在患者家属提出转院仍不准许最后由患者家属强行转院方才得以离开,转至相对规范的上级xx市中心医院后,后者尽快对患者进行了脑脊液检查,两个小时即确定为化脓性脑膜炎,进行对症治疗,但诊疗时机已被严重耽搁。

 

(二)、院方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尽到基本的诊疗义务,自5月3日3点之后,院方医生未对患者进行查房,对于患者家属提出的患者右眼睑浮肿等症状不做任何处理,同时护理人员也未按相应护理规范对患者进行护理,就连患者5月1日患者入院时基本应做的血常规和尿常规,直到5月3日和5月4日才做。这一系列行为暴露了院方没有严格遵守卫生部以及相应诊疗护理制度,也说明了医护人员对于患者的极度不负责任。这种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了患者的病情没有及时作出确诊,住院期间又进一步加重了病情的恶化,严重延误了诊疗时机。

 

(三)、以上事实说明:院方在对患儿刘xx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责任心不强、草率敷衍,未能尽到医生的谨慎性义务和基本的诊疗注意义务,造成了对患者的误诊和病情的进一步恶化,导致了今天的严重后果。这不是简单的技术水平问题,归根到底是医护人员的责任心问题。

 

最终医疗过错鉴定结果为院方有过错,该案形势急转直下,院方积极表示可以继续协商赔偿事宜,检察机关也近快将该案起诉到法院,凭着对案情的充分了解和经验,面对公诉机关理由不尽充足的指控,发表辩护观点:被告人刘某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无论是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所以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聚众扰乱行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与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前者是行为人实施扰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直接表现,后者是社会危害性的实际所在。本纠纷中患儿家属虽有过激行为,但未对医院的诊疗秩序构成影响,亦谈不上使医院造成严重损失,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追究其刑事责任怕难以成立。从法理上讲,本罪是结果犯,如果没有发生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就不构成犯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

 

综合整个案情看,被告人刘某主观上根本没有扰乱社会秩序,并达到自己无理要求的故意。本案的起因可以从“xx省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刘xx与x市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书”看出,x市人民医院在与病患刘xx的医疗纠纷中是存在重大过失的。医院存在重大过失,又不积极主动去承担责任,而是一味逃避,难免会导致病人家属的强烈不满,进而造成病人家属情绪失控导致过激行为。因此,可以看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是无理取闹,更不是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而是因为医院对涉及病人根本利益的事情处理不当,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才作出如此举动。如果其行为以犯罪论处,那将会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引起更大的社会纷争,且不利于纠正个别部门、个别干部工作的失误,于情于理都行不通。在医疗过错鉴定结论和庭审查明事实面前,最终法院相对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判处刘某缓刑,几天后,刘某被释放回家,与家人团聚

 

经过双方努力,医患纠纷也以协商解决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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